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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套房子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1.必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房屋:在被执行人与其亲属只有一处住房且此住房乃生存之必需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进行查封,但禁止将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变卖或抵债。
2.超过基本居住需求的情形:若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唯一住房规模过大或房价过高,同时其另有其他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住所;抑或是被执行人有意逃避债务而将名下其他房屋进行转让,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3.保护被执行人和其家庭成员居住权益:在实施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法院须为被执行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预留足够的资金以确保他们的居住条件得到保障,这部分资金即所谓的“保障费用”。保障费用可在拍卖所得款项中预先提取,人民法院不得对此进行强制执行。
4.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居所:如申请执行人愿意提供临时居所,其使用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或者由被执行人自行寻找租赁房屋,申请执行人则需先行支付不低于一年的租金,这些费用应在房产拍卖后保留给被执行人的保障费用中予以实际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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