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典,若
犯罪者触犯
非法拘禁罪名,且未涉及对
受害人实施殴打或虐待行为,则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剥夺政治权利等
处罚措施。在此情况下,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而在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本罪的
追诉时效设定为五年。因此,当
犯罪行为发生五年后,便已超出法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无法进行进一步的追究和惩罚。
《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