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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有追诉时效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典,若犯罪者触犯非法拘禁罪名,且未涉及对受害人实施殴打或虐待行为,则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处罚措施。在此情况下,法定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而在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本罪的追诉时效设定为五年。因此,当犯罪行为发生五年后,便已超出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无法进行进一步的追究和惩罚。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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