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作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原则上应当由各家实体本身承担到位;身为企业的职员,只要动机纯正而非蓄意为之,通常无需承当相应的责任。
至于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需要建立起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并实行为项目经理责任制;这样做,势必能够确保项目经理在整个工程项目施工处于重要的主导地位,承担全面管理的重大责任。
《
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
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