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
赡养者生活费用及丧殡费用的说明如下:
1.被赡养者生活费用。
依据
赡养人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依照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之具体标准进行核算。若被赡养者属于
未成年人的范畴,则该费用将核算至其成年,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如被
扶养者无法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且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那么该费用将会核算达二十年之久。
然而,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被扶养者而言,年龄每增加一岁,相应核算年限便会降低一年;当被扶养者年满七十五周岁时,
丧葬费用的核算期限将缩短为五年。
2.丧葬费用。
根据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预算总额作为测算基础。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