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当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存在某些已知疾病却未能如实告知,可能会面临拒赔的风险。
然而,实际上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即使被保险人存在已知疾病,其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也未必会被拒绝
赔偿:
首先,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并不在投保单上所列明的告知事项中,那么保险公司便无法以该疾病为理由拒绝赔偿;
其次,若在正式签署
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已安排指定医院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面体检,且未发现任何已知疾病,那么此种情况便可视为因体检结果出现偏差而引发的潜在风险,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最后,若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存在已知疾病,但为了个人利益仍然促使保险合同得以顺利签订,那么在发生
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