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并不允许被
继承。主要原因在于,宅基地作为一种
集体财产,其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农民。因此,若有
继承人,他们仅能继承宅基地上所建之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并获得宅基地批准后,继承人可享有对该宅基地的继续
使用权。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概念。所有权依然归属于集体,而使用权则由房屋所有者行使。因此,我们通常所提及的“
宅基地继承”,实际上指的是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即便存在继承情况,继承人也仅仅能够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对于原本为农村居民,但子女已经参加工作成为城镇人口的家庭来说,当农村的父母离世之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交还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