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讨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
转租合同有效性这一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澄清某些观点。
有人认为,未经出租人允许便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与第三方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这种观点其实并不准确。
相反,这是承租人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地对租赁物进行
使用权或者收益权的行使。
因此,出租人未明确表示反对并不会影响到该转租
合同的效力。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行径,进而影响到出租合同的
法律效力。
实际上,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并非常规意义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因此,不能把这样的出租合同简单地视为效力待定。
从维护次承租人权益以及平衡出租人利益的立场出发,我们也不应轻易判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
在实际情况中,若出租人决定解除该项合同,相应的转租协议亦应随之终止。
在转租
合同终止后,如果转租合同被裁定无效,那么次承租人可能因为合同终止导致的
经济损失无法获得补偿,显然会严重损害其利益。
反之,如果转租合同被认为效力待定,那么若经出租人明确否认,也会使该合同失效,同样难以保障次承租人的权益。
考虑到出租人和次承租人的共同利益需求,最符合实际情况的做法应该是:
承认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为有效生效之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