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离婚诉讼终结之后,探视子女的相关事宜,应按照原先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决来合理实施。
未经
监护人的许可,切勿任意带离孩童。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运用好这个权利呢?首先应由父母双方以照顾未成年子女生理及心理健康成长为首要考量,共同协商拟定可行方案,若未能达成共识需由法院综合参考小孩的年纪、父母已有的居所位置、工作性质特点、身心健康状况以及个人品德等诸多因素,谨慎地加以评定。
在行使
探视权时,既可以采用探视型探望,即探视者前往异父母一方所居住之场所或者规定的地点进行探访,也可实行逗留型探望,即是说,探视人有权在事先制定好或法院判决的探访时段内,把未成年孩子接过来,但需要及时送返给原监护人。
如果明确承担
抚养责任的一方拒绝遵守生效法律文书中所列关于探望权的条款,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力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原判。
对于未履行此义务的一方,人
民法院要做好教育工作,督促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
若经过敦促依然未履行义务,可采取诸如扣缴罚款、
拘留此类强制举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