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商业往来中,双方签订协约,可以选用
书面形式作为凭证,亦可选用口头形式或其他非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所谓书面形式,顾名思义,是指通过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记录文字和图案信息的方式来表达商品交易行为。
同时,具备数字化特征且能够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存储并随时可用的数据,也视为书面形式中的一种。《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