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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定金有上限么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违约金定金,我们需要明确其存在法定上的限制。
首先,关于违约金,其上限原则上应不允许过高以致超过实际所产生损失,即约定之违约金如超出实际损失的30%,则可被视为严重偏高。
若超过这一比例,法院有权在具体裁定中依据实际情形酌情适度下调。
第二,关于定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金额须严格遵守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或称交易总额)的20%这一上限标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最新修订: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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