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
承包转为分发包的准确认定标准为:
在承建项目之后,承包商有义务将工程建设事务交付予第三方;
在这个过程中,转让方需从承包协议中退出,而接收方则自然担任起承包协议的另外一方
当事人。
不允许施工单位将其所有建设总
建筑工程无条件地转交给其他人,更不能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部分或全部肢解,再以分包的形式转交出去。《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