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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有害气体赔偿怎么算

罗* 广东-云浮 转包分包纠纷咨询 2025.12.26 14:39:06 413人阅读

发包人有害气体赔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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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因有害气体造成他人损害时,需根据损害的具体类型及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需明确有害气体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赔偿争议。

1.若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若造成财产损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3.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证明有害气体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借助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材料作为证据。双方可优先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具体赔偿数额。

2025-12-26 18: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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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若造成财产损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额。

(3)确定赔偿时需证明有害气体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可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作为证据。

(4)双方可先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受损害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赔偿数额。

提醒:
受损害方应注意保留损害发生时的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财产损失清单、鉴定报告等;不同案情对应的赔偿细节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2-26 17:1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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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损害类型确定赔偿范围。若造成人身损害,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额外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造成财产损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额。

(二)收集因果关系证据。需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材料,证明有害气体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是主张赔偿的核心依据。

(三)选择合理解决途径。先与发包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受损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025-12-26 16:2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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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有害气体造成人身伤害时,需赔偿治疗与康复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合理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导致残疾,还需支付辅助器具费和残疾相关赔偿;若造成死亡,则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

2.若造成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确定。

3.主张赔偿需证明有害气体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借助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关键证据。

4.双方可优先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受损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判定最终赔偿数额。

2025-12-26 15:2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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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发包人因有害气体造成损害的赔偿需根据实际损害类型确定,需证明有害气体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若有害气体造成人身损害,发包人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造成财产损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额。确定赔偿时,需证明有害气体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作为证据。双方可先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受损害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赔偿数额。若你遇到此类情况,对赔偿项目、证据收集或诉讼流程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15:07:0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2、在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此外,在高温或有强烈热辐射等条件业的劳动者权益也被重点考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第十四条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第十六条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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