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的相关规定,单方面
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当履行期限尚未来临之际,合同的一方已明确表态或者通过其自身的行为举止展现出其将无法履行主要
债务;
其次,如果遇到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即“
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原本预定的合同目标无法达成;
再次,若合同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在经过适当的催告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执行;
最后,当法律另行规定了相关的情况,也可作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理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