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须明确记录如下事宜:
(1)不动产的地理位置、界限范围、空间布局以及实际占地面积和用途等自然资料情况;
(2)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所有者、所有权
类别、具体内容、所有权源、
有效期及其权益变动等在内的所有权状况信息;
(3)涉及到对于不动产所有权权限限制及相关注意事项的公示内容;
(4)除上述各项内容之外,还应包含其他相关信息。
在
产权证书上进行登记的产权人姓名,应该完全符合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相同姓名,若存在文字记载不一致的现象,除非有确实可信的
证据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明显错误之外,均按照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为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