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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种类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乃是合同当事人在缔结主要合同之际,为确保主合同的顺利执行,签署附属合同,商定其中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另一方支付特定金额之货币,待到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之后,定金则应予退还或折抵相应的货款以作为保障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亦称委托储存合同,简称寄托合同、寄售合同,系指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由某一方将货物交付另一方负责保管的相关合同关系
负责保管财物的一方被称之为保管人,也可以称之为受托人;
而承受保管物的行为则被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之为委托物;
且负责交付保管物的一方则被称之为寄主,或者称之为委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范畴内,仅仅只靠双方当事人的口头约定并不能使该合同得以成立,还需要具备实际交付的行为作为基础,换句话说,只有在出借人提供了借款给借款人时,该合同才能正式生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新修订: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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