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乃是
合同当事人在缔结主要合同之际,为确保主合同的顺利执行,签署附属合同,商定其中一方
当事人预先向另一方支付特
定金额之货币,待到
债务人依约履行
债务之后,定金则应予退还或折抵相应的货款以作为保障合同的一种
担保形式。
(二)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亦称委托储存合同,简称寄托合同、寄售合同,系指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由某一方将货物交付另一方负责保管的相关
合同关系。
负责保管财物的一方被称之为保管人,也可以称之为受托人;
而承受保管物的行为则被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之为委托物;
且负责交付保管物的一方则被称之为寄主,或者称之为委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
实践性合同范畴内,仅仅只靠双方当事人的口头约定并不能使该合同得以成立,还需要具备实际交付的行为作为基础,换句话说,只有在
出借人提供了借款给
借款人时,该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