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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约定有起始日时,按规则计算终止日。若起始日是具体日期,终止日为次年同月同日;若终止日当月无对应日期,以该月最后一日为终止日。
(二)租赁期限届满后,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三)计算租赁期限以合同明确约定的起止时间为准;无明确约定的,按实际履行的租赁期间认定;有争议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2026-01-02 13: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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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年期租赁合同期限自起始日连续计算十二个月,起始日为具体日期时终止日为次年同月同日,无对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终止日。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未异议,原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约但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计算以合同约定起止时间为准,无约定按实际租赁期间认定,有争议依民法典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租赁合同中一年期限的计算有明确规则。确定起始日和终止日能清晰界定租赁期间,保障双方权益。租赁期限届满后,若双方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合同,原合同效力延续,但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这种情况下,双方虽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这是为了给对方留出应对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明确约定起止时间很重要,若没有明确约定,就按实际租赁期间来认定。当出现争议时,可依据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若您在租赁合同期限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相关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11:3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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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年期租赁合同的期限计算以合同约定起始日起连续算十二个月。若起始日是具体日期,终止日为次年同月同日;若终止日当月无对应日期,比如以二月二十九日为起始,就以该月最后一日为终止日。
2.租赁期限届满后,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会转为不定期租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3.租赁期限计算要以合同明确约定的起止时间为准。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就按实际履行的租赁期间认定。若出现争议,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建议:
1.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租赁的起止时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租赁期限届满前,双方应及时沟通是否续租,若不续租需提前做好交接准备。
3.当面临租赁期限争议时,及时查阅民法典相关规定,也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02 09:4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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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为一年时,从合同规定的起始日开始,往后连续计算十二个月。要是起始日是具体的某一天,那么终止日就是次年同月的同一天;要是终止日所在的月份没有对应的日期,比如从二月二十九日开始,就把该月的最后一天当作终止日。
2.租赁期限结束后,如果承租人还在继续使用租赁物,同时出租人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那么原来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不过会转变为不定期租赁。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在合理的时间之前通知对方。
3.计算租赁期限时,要按照合同里明确规定的起止时间来确定。要是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就按照实际租赁的时间来认定。如果双方在这方面有争议,可以依据民法典里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解决。
2026-01-02 09:2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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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年期租赁合同期限计算有明确规则。起始日为具体日期时,终止日通常是次年同月同日;若起始月日期在终止月无对应,如二月二十九日起始,则以终止月最后一日为终止日。
(2)租赁期限届满后,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性质转为不定期租赁。
(3)对于租赁合同期限,计算应以合同明确约定的起止时间为准。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则按实际履行的租赁期间认定。若双方对此有争议,可依据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
提醒: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起止时间,转为不定期租赁后解除合同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6-01-02 07:59: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