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我国法律明确要求,实施住宅楼宇的征收原则上应先行提供充分的资产
赔偿,随后方可进行搬迁。
对于
房屋征收的决策主体——市县两级负责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方兑现补偿承诺之后,期望被征收方能在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所约定或经补偿决定确认的搬迁日期之前完成搬离工作。
同时,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均不得采用
暴力手段、威胁或以违反相关
法规的形式如暂时切断水、电、燃气供应以及交通通道等
违法举动来逼迫被征收者搬迁。
此外,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到搬迁过程中来。
如非被征收方主动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并且未在法定时限内表达意愿;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规定期限内仍未进行搬迁的情况下,居住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本地区的
司法机关申请强制作出搬迁。
在这份强作搬迁的申请书中,需要附带
补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与占地面积等相关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