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配套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试用买卖规则的具体规定,商品
试用期内的购买者享有选择购买或放弃购买该商品的绝对权利。
同时,若在试用期内,试用购买者已支付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或者对所购货物进行了出售、租借、设立
抵押权等行为,法律上视作其自愿接受购买。
因此,试用购买者完全有权在试用期内将所购货物进行租赁使用,而租赁行为即被认为是对该商品的正式购买。《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
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
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