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人的
违约责任方面,我们有如下规定:
(1)若继未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其所需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金责任。
因为这一行为给承租人带来了实际的
经济损失,出租人应当对此进行
赔偿处理。
(2)在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给承租人使用之后,如果发现其质量低于合同标准,或者是租赁期内没有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从而让承租人无法正常、安全地使用该房屋,出租人都须对此负责修复工作,同时承租人亦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而由于此种情况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出租人仍需对此进行赔偿处理。
(3)当出租人决定出售、
转租房屋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确保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至于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上,我们也有明确的规定:
(1)如果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按时支付租金,除了应当补缴所欠租金之外,并且还有偿付违约金的责任。
如果
逾期拖欠租金达到一定的期限,出租人有权终止
租赁合同。
(2)对于
出租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因不当操作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现象,应当负责恢复到原有状态或是
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转租、转借、更换住房,或是利用房屋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租人有权宣布租赁
合同无效,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代价。《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