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借款
担保人担保义务的具体规定,其担保
有效期被设置为六个月,详细内容如下:
首先,对于一般的保
证人来说,若其与
债权人并未曾就
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则应依照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作为保证期间。
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没有针对
债务人发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程序,那么该保证人便可免于承担
保证责任。
然而,如若债权人已先行提起了
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此时保证期间将适用于
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
其次,对于连带保证
责任人,如果其与债权人同样未能就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的话,那么债权人将会拥有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请求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在此期间内,只有当债权人未提出要求时,该保证人才会免去这一责任;
此外,在借贷协议中如果涉及保证人,建议务必填写清楚
保证的金额以及期间长度,避免因为约定不清带来不必要的纷争。
假如借贷协议中有担保人,但是却缺乏关于保障期限的清晰说明,依然是合法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此类情况下的债权
担保期限定为六个月,且从偿还期限届满开始计算;
最后,如果有
证据证明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无论是否有书面约定,都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不过,具体规定还得看书面约定,如果书面上没有明确提及,那么就可以参照还款期限之后的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
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