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开工许可证乃身为发包方所承担之法定责任与义务;
若发包方未尽此项义务,
承包方可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向其发出书面督促警示,明确要求其在规定合理期限内圆满完成相关手续的申办工作;
倘若发包方未能于约定时间内达成相关许可证及开工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承包方有权依照合约条款作出适当裁决,即宣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