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自始无效不受
诉讼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明确了下列情节一律不得采用诉讼时效作为处理策略:(1)请求停止
侵权行为、排除外来障碍、消除潜在危险的
当事人;(2)不动产
物权与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主张追回其财产的请求权;(3)提出要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抚育费的请求权人;(4)
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无需诉讼时效约束的其他所有请求权。在这诸多情形中,确认农村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现象被认为是符合第四类情况的。《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