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制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阐述的法律原则,
违约行为与
合同效力失效是两种彼此独立且截然不同的法律现象。
当一个合同中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出现了违约行为时,就应当承受相应的
违约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份合同随即失去其有效地位。
只有当合同内容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设定的效力性规定以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调控政策等具体情形发生时,该合同才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
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若一方当事人产生违约行为则导致整个合同效力失效的话语,那么我们有理由据此将该份合同称之为
无效合同;
反之,如若该类条款在合同文本中并未得到规定,此时应该由违约双方进行进一步磋商,只要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确定终止这份合同效力的话,也可视之为无效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