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征收部门负责交付反迁房,且该工作具有明确的期限性。
具体而言,反迁房的交接期应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时间予以确定。
针对
拆迁涉及到
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为了保障承租人的权益,当
产权调换房屋尚未交付时,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与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有关临时安置费乃至提供适当的周转过渡住房。
若在此过程中存在任何违反
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受损方享有提
起诉讼之权利。
此外,拆迁
安置房以及补偿方式还包括以下几种:
(1)搬家补助费。
这主要是指因为拆迁原居住房屋而需要搬迁至他处居住的被拆迁人,拆迁人须向他们发放相应的搬家费用补贴。
(2)临时
安置补助费。
该项补助主要是为了弥补被拆迁人由于需要搬离原有居住地,从而在生活方面产生的额外开支。
(3)
经济损失补助费。
本项补助主要适用于因拆迁非住宅用房导致停产、停业的损失
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