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所围合的区域范围内,涉及到专门用作车辆停放之场所——车位与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事宜,其相关
处理方式由
当事人自主决定,理论上可以选择销售、非实质赠送或租赁等多元化方式达成协议。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存在车主擅自使用业主共同拥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公共场所来进行汽车停车的情况,此时占有此部分权益的业主群体会视之为自身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