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案件中,若一方
当事人再婚并希望夺回对子女的
抚养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此举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变更的条件。
在这里,我将简要阐述此类情形下,获得法院支持的三个原则性因素。
首先,与子女同住在一起的一方应患有严重病情或者由于身体
伤残导致丧失了继续
抚养子女的能力;
其次,如果子女已经达到了八岁的年龄段,并且意欲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该方亦具备抚养能力的话,其要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若存在不尽抚养责任、虐待子女等不当行为,亦或是其与子女一
同居住的状况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那么他/她可能无法获得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