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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再婚夺回抚养权法院是否会支持

离婚诉讼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再婚并希望夺回对子女的抚养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此举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变更的条件。
在这里,我将简要阐述此类情形下,获得法院支持的三个原则性因素。
首先,与子女同住在一起的一方应患有严重病情或者由于身体伤残导致丧失了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
其次,如果子女已经达到了八岁的年龄段,并且意欲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该方亦具备抚养能力的话,其要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若存在不尽抚养责任、虐待子女等不当行为,亦或是其与子女一同居住的状况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那么他/她可能无法获得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新修订: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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