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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怎么认定

私分罚没财物罪,简称私分罚财罪,是指在我国司法秩序以及行政法律监管体系中,地位崇高且不可替代的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违法依照国家相关法规,竟将本应依法上缴至国家财政的罚没财物,以单位的名义集体分配给内部的工作人员,且涉及财物数额较为庞大者。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素包括:首先,本罪侵害了保障国家公职人员廉洁性的职责和维护国家财产所有权这两项基本价值;
其次,从客观角度出发,势必要有犯罪行为人有意识地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并采取将应予以上交给政府的罚没财物,以合法身份的单位作为名义进行全部私自分配给个人这样的行动;
第三,作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属性的单位,即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策划者所持有的意图是事先就存在的。《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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