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简称私分罚财罪,是指在我国司法秩序以及行政法律监管体系中,地位崇高且不可替代的
司法机关及行政
执法机关,
违法依照国家相关
法规,竟将本应依法上缴至国家财政的罚没财物,以单位的名义集体分配给内部的工作人员,且涉及财物数额较为庞大者。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素包括:首先,本罪侵害了保障
国家公职人员廉洁性的职责和维护国家财产所有权这两项基本价值;
其次,从客观角度出发,势必要有
犯罪行为人有意识地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并采取将应予以上交给政府的罚没财物,以合法身份的单位作为名义进行全部私自分配给个人这样的行动;
第三,作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属性的单位,即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策划者所持有的意图是事先就存在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