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育背景
丁婷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现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执业期间,她一共处理了百余件案件,秉持着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
案件基本情况
在这起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薛XX与被告一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我方当事人)在2021年12月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1000吨玉米,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同月7日,我方当事人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6136”的账户(实际为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转账280万元。薛XX催款得知款项去向,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我方再次支付货款及利息,还要求被告二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代理思路
作为我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婷团队迅速明确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举证辩论。他们提交转账凭证,证明我方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两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表明这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与我方无关;强调薛XX了解备用金账户情况,付款符合交易逻辑。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薛XX作为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付款行为,要求双方公司结算,我方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问题要求我方重复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是内部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丁婷律师通过精准定位、全面举证、专业论证,为当事人避免了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还提供了风险防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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