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正处于孕育六个月份的胎儿之际,希望能与伴侣达成和平分手的结果,此时当然是可以通过友好地对话进行商榷,寻找互利共赢的方案来实现
离婚的诉求。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那么便可采取
诉讼途径以争取最合理的决定。
在婚姻生活中,一方寻求离婚的,首先应尝试通过各个相关机构的咨询服务,接受调和的可能性;
如果在这样的调解下仍不能解决纷争,便可直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当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离婚案件时,他们会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如果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则会坚定不移地采取准许离婚的最终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