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您的权益不受损,我们强烈建议您首先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局。
若该机构仍未给出明确答复,您有权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由于宅基地不进行确认权利,将对您未来实际享有该地块的所有权益产生直接的不良影响。
原因在于,经过确认权利程序并颁发的
不动产权证是您继续享有所涉宅基地各类权益的唯一合法证明文件。
在缺乏此类文件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任何争议或
纠纷,您将无法获得合理的法律支持和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