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涉及
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
诉讼案件中,是否需要追加其父母作为被告并非绝对,然而在通常情况下,青少年的
法定监护人往往均为其亲生父母。
若发生此种例外状况时,便无法以父母作为被告进行
追究责任了。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对于具备合法监护资格之人,他们有权通过协商来决定谁将担任
监护人。
在此过程中,确定监护人方案必须充分考虑到
被监护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和需求。
《
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