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之际所签署且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子女抚养费协议,无疑受到法律之保护与承认。
夫妻双方在
离异之时,能以冷静而理性的方式协商和达成共识,对彼此之间的
扶养责任作出合理的配置协定,以此确保未满成年的子女能够得到及时、均衡、适当且适宜其身心发展的抚育环境,那么,这样的
抚养费协定则具有无可辩驳的有效性。
然而,若是抚养费协议的部分内容侵害到了未成年子女享有被妥善照顾的权利,或是在此背景下出现父母企图借助此类协议以逃避应尽的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一问题,那么此类抚养费协议则将丧失对其有效性的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