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分居达三个月即可提起离婚之诉。然而,必须明确指出的是,离婚诉讼并非仅仅依赖于分居这一条件。在婚姻生活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基于自身感情状况提请离婚诉讼,无需事先提供任何分居证据。当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时,法院应依法对该案件展开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果且发现夫妻感情确实已然破裂,那么满足调解无效这一法定条件之后,便应对其离婚请求予以批准。倘若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分居达到两年以上,并且经过调解仍无成效的话,则当事人应该得到法院的准许离婚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在收到人民法院关于不准离婚的最终判决之后,如果双方继续维持分居状态长达一年时间,且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请求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必须对此案作出准许离婚判决。能够证明夫妻分居存在的常见证据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一方在外独自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次,由双方签署并证明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此类协议需以书面形式呈现,口头上的约定除非得到另一方认可否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再者,书信往来、电子邮件等能够证实双方感情不睦以及分居事实的相关资料;最后,证人证言也是有力的证据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证人与为之作证的一方通常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单凭证人证言作为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采信,还需要辅以其他相关证据来增强其证明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