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协议的解约是完全可行的。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在任意时刻中止他们之间的
委托合同。
由于解约行为引发的对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除非其原因可以归罪于本方
当事人,否则都应当予以
赔偿。
委托合同的存在基石建立在彼此间信赖的基础之上,一旦任何一方失去了信用,使另一方对其失去信任,那么继续维持合同也就变得不再必要。
因此,法律赋予了委托契约双方拥有法定的权利,如果任何一方希望结束交易关系,他们都能随时
解除合同,而且无需任何理由作为支持。《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
(一)
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
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
(四)
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