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进行破产重整阶段,若员工并未被辞退且无需得到任何补偿。
在此种状况之下,劳资关系依然持续存续,员工和雇主都须继续保持原有的合约条款并切实履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如果某一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被迫采取裁员措施,那么应该依据相关法规来向雇员支付终止合同时应得的补偿金,其具体数额将按照员工在该企业工作的期限长度来确定。
基于此规则,劳动者在所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就可获得一定月数的薪水作为经济补偿;
而对于工龄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其经济补偿将以一年为单位计算;
至于那些在企业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员工,则可获得半个月的薪水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