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售私利、搞测验舞弊且未奉行移交刑事事件的大罪,其核心定义在于行政执法者兜售私人利益导致的违反法律规定,从未将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构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进行妥善移交的严重行为。
本罪名的合法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本罪的违法行为直接侵害到的是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正常运作秩序;
其次,该罪行的客观体现就是当应依法交付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责任追究的事务被蓄意忽视,且情势相当严重的情形下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
再次,犯罪实施者是具有特定身份的特殊主体,这意味着他们在各个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构中行使授权的公务职责;
最后,本罪的实质犯罪意识形态实质上必须是明确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者明知道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向司法机构移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却故意地逃避,不会履行这一义务,也清楚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