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如有下述任何情况发生,涉及到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了相应标准时,将会追究行为主体在法律上的责任:
首先是,涉案金额处于较低水平(低于或等于五万元人民币)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处罚;
其次是,涉案金额达到中等水平(高于五万元但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处罚;
最后是,涉案金额达到极高水平(高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处罚或者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4)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诈骗等。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