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离婚时涉及到的股权分割问题,对于其他股东而言,往往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当夫妻一方并未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其股权处置应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加以考虑:
首先,如果夫妇二人能够就此达成共识,将股权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且得到超过半数股东的赞同,那么这位配偶便可顺利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其次,若过半数股东对此表示反对,但同时愿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该部分出资额,则人民法院有权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