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基本含义在于,它是由各方当事人为多次重复使用而事先制定,并且在签订正式合同的过程中并未与相对方充分协商相关条款的书面文件。
我们通常将采用此类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之为格式合同,也可以称其为制式合同。
从法学理论角度来看,格式合同的定义是指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了所有合同条款,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拒绝这些条款的合同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