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无效婚姻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在此,我们将从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离婚与无效婚姻所具备的基本功能不尽相同。
其次,它们产生原因也有所不同。
此外,就请求权人的范围而言,二者亦有显著区别。
最后,关于时效期间,这两者也存在明显的时间差。
例如,离婚的原因通常发生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源于夫妻间感情的彻底破裂。
然而,无效婚姻的形成原因则往往出现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初,是一种已经形成的客观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