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若已超出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通常情况下将不再判定其为有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后,便不再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而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也应予以撤销处理,因此,此类案件通常不会被判定为有罪。
然而,如若在二十年后,司法机关认为仍需对该案进行追诉,则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