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在指定时间段内,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处以20元至2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
而在特定区域内严禁临时或长时间停车的,则被视为对禁令标志的违反而需扣除驾驶证记分3分,并会给予口头警告,命令当事人尽快将车辆驶离现场。
若当事人拒绝立即驶离且阻碍了正常交通秩序,将面临处以20元至2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