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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体检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资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体检,不得阻挠。询问或者体检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搜罗证据时,能够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到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准许,能够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置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20-06-01 09:34: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