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用的证据方面,我们遵循相关法规的要求,通常需要提供如下几种证明资料:
首先是误工日期证明,这部分需要依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书面证明来确定。
若受害人为身体残疾而导致连续误工的情况,那么误工期限可计算至定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其次是收入证明,在案情中如果当事人有固定收入来源,则需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明文件,如无此类证明,也可参照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估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