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定的出资状况以及挂名情况,我们会采用相应的应对策略。
婚后若由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并且所有权证书上的所有者姓名登记为出资人子女本人的话,那么这部分不动产可以被视作仅对其子女单方面的赠予行为,从而应当被归类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专属个人财产,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离婚都不必对此进行分割。
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那么即使所有权证书上的所有者姓名登记为某一方子女,也不能简单地将此不动产划分为单方面的个人财产,而是应该依据双方父母的实际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所有权份额,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的协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