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着明确的限定,最长为五年之久。
具体而言,自相关撤销事由产生之日开始计算,无论当事人在当时是否已经知晓此等情形,只要经过了五年的时间,其所享有的撤销权利就会自动丧失,此时,该合同将无法再次被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此外还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即要求当事人必须自其实际或应当已知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两种期限的计算起始时间各不相同,应予以区分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