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需依据特定情境而定。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统一适用的征地拆迁补偿准则。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区的楼房拆迁补偿政策存在差异,如何实施相关补偿措施主要取决于当地的具体拆迁项目方案。
在此,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来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因征收房屋导致被征收人需要搬迁时,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其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则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对于因征收房屋而给被征收人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其补偿金额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至于具体的计算方法及实施细则,则由各个省级行政区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明确,在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双方达成补偿协议以后,一方拒绝按照补偿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另一方可据此通过合法途径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