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该保单是由夫妇双方共有的储蓄所购买,无论其受益人为何者,均应视作属于共同财产之列。
因此,在离婚之时,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仍需分予配偶一半。
2.然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往往会采取以下观点: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为子女购买了保险,那么这可被视为夫妻二人自愿地将共同储蓄取出,并以保险的形式赠送给子女保险金利益。
在此情况下,该保单在离婚时便无需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