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遭受人身损害致构成十级伤残,当事人有权主张赔偿以下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恢复身体健康所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
工时补偿金或工资损失费;
必要的辅助器械以及生活辅助器件等费用;
乃至依据受害人劳动能力受损程度或伤残等级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等。
具体而言,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在过去一年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期限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