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三类刑罚的犯罪人员,其所获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因此,对那些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所能获得的减刑最大限度仅为原定刑期的一半。
同时,若犯罪人员仍处在认罪认罚阶段,则表明他们尚未被正式判决,并不存在减刑事宜。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